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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0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整理自: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2008-12-7 20:42:38
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条件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艺术专长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2、2008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考生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专业考试报名手续,并现场摄像。领取由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打印的《贵州省2009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持此表及身份证到报考院校领取准考证参加专业考试。各市(州、地)招生办于2008年12月23日前,汇总本地区考生的报名信息,报省招生考试中心(信息处)。
3、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办理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高考报名手续,未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只能办理文史类或理工类高考报名手续。参加高考报名时间与其它科类考生相同。
4、考生在县级招办领取《贵州省2009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时,须预缴报名费30元,并持该收据在高考报名费中抵扣。考生参加专业考试报名时,需缴纳专业考试费130元。
二、专业考试
5、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报考专业涉及统考的,必须参加统考,并取得统考合格证;我省未组织统考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
6、专业考试科目及分值
(1)全省统考专业
美术类: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100分;
音乐(师范)类:专业主科(声乐、钢琴、器乐、理论、舞蹈、表演其中之一)、240分、视唱练耳60分;
舞蹈类:形体测试120分、模仿100分、舞蹈表演80分。
(2)校考专业
音乐表演专业:专业主科240分、视唱练耳60分;
音乐学专业:专业主科240分、视唱练耳60分;
表演专业:形体及气质120分、朗诵及演唱90分、即兴表演及特长展示90分;
导演专业:朗诵及命题编讲故事120分、艺术作品分析120分、命题集体小品表演及特长展示60分;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形象展示及才艺表演150分、自我介绍及朗读指定稿件100分、回答问题(即兴评述)50分;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撰写影视作品评论及指定作品改写150分、命题小品表演100分、艺术素质测试50分。
7、贵州大学考点设有统考舞蹈类专业考试,校考设有表演、音乐表演、音乐学、导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
贵州师范大学考点设有统考美术类、音乐(师范)类专业考试,校考设有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
贵州民族学院考点设有校考音乐学、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
8、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外艺术院校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8所参照院校(以下简称8所参照院校),可在我省设置考点;
(2)在我省有指定性本科招生计划的院校原则上不设置考点,但确因专业要求需设置考点的学校,须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招生专业及人数)和提交专业考试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考点;
(3)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和专科层次学校在我省不设置考点,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或相应专业考试)成绩。
9、考试工作要做到科学、准确、公平和公正,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练耳须由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0、书面考试科目,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命题、试卷制作及保密保管工作,考生专业考试试卷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1、各有关院校要在专业考试结束一周内,将专业考试成绩以光盘形式一式三份报省招生考试中心监察室,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2月5日前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12、命题、评卷、监考和考务人员的条件为: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廉洁自律、当年无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
13、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专业考试,逾期将不安排补考事宜。
14、在我省招生的省外艺术院校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我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15、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须参加省级统考;初中五年制的艺术类考生考试,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
三、文化考试
16、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艺兼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文)和文科综合,艺兼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和理科综合。
17、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初中五年制的考生参加各地区组织的中考文化考试。
四、填报志愿
18、考生须根据贵州省2009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院校(系、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按志愿填报要求准确无误地填报。
19、参加全省美术类、音乐(师范)类和舞蹈类统考的考生,可填报省内任何相应专业招生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及专业;参加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校考的考生,应填报参加专业考试的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校考专业考试成绩的其它院校及专业。
20、报考未分招生来源计划省外院校的考生,按所持有关省外院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填报志愿。
21、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填报志愿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五、划线原则
22、按照教育部“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的要求,划定我省艺术类本科和高职(专科)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23、美术类专业本科招生,考生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按照教育部“合格生源与计划比原则上应按照4:1的比例安排”,划出我省除美术类本科专业外的其它艺术类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
24、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分数线和专业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我中心备案。上述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原则上须达到我省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录取
25、我省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中心监督,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
26、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艺术类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及部分“211”工程大学)、艺术类第二批本科(部分“211”工程大学及一般本科院校)、艺术类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类高职(专科)。
27、录取工作原则上以考生文化成绩为基础,文化分上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必须在我省的投档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各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8、对报考在我省未分招生来源计划的省外院校(系、科)的考生,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如不予录取,必须在7月6日前告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否则将不再保留其考生信息,不予转投下一志愿,遗留问题应由第一志愿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29、艺术类考生在录取艺术类专业时,除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性照顾;
(2)在我省各类专业考试成绩排前三名、但文化考试成绩未上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文化成绩可降20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30、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其它
31、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32、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学校须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由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33、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及个人,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3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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